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浏阳市大围山镇大围山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81民初5386号
原告: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5号通用家园7栋1904室。
法定代表人:彭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排,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伍生,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大围山初级中学,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大围山镇楚东村。
法定代表人:鲁丁松,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琪,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大围山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排、肖伍生,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大围山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鲁丁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95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5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标、中标被告新建围墙工程,根据中标价,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对中标的围墙包工包料进行施工建设,总价259503元。2016年9月15日,原告开始动工施工,由于被告与当地村民土地征收纠纷,被停工,复工后,于2018年10月完工并向被告通知验收,同时向被告送交了验收资料,259503元的工程款被告仅付了18万,余款79503元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以内部未审计未验收为由拒付。原告已按图施工完工,且被告对工程早已投入使用,被告以未验收为由拖欠原告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浏阳市大围山镇大围山初级中学辩称:一、本案中原告对围墙施工的实际工程量少于原招标的工程量,少施工的工程量部分应予减除,工程结算款只能以审定的工程价款为准。2016年8月,被告需新建学校围墙工程,考虑到协调学校当地邻里关系,且原告项目承包人汤光辉一直从事工程承包及管理事项,具备工程施工及管理的能力,遂将原告作为学校围墙工程预选邀标对象之一。2016年8月25日,原告中标承建被告学校新建的围墙工程。当时设计的围墙总长度为390米,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适度简化与拉直等原因,原告实际施工的围墙长度为208米(此数据为被告施工员及基建专干现场实测,最终数据以教育局审计部门核定为准),导致设计的围墙长度比原告实际施工的围墙长出182米。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少于中标围墙长度的部份工程量要进行调减,进而工程价款亦应进行调减,调减数额最终以市教育局审计科、市财评中心核定结果为准。这种调减工程价款的依据,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第十三条第1项中有明确约定:“乙方(原告)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将结算送甲方(被告),由甲方送教育局计财科核定后再送审计科初审,最终以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复审造价为准。”二、案涉工程的实际竣工验收期为2018年8月,该年为支付工程款的第一个年度,被告没有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原告在围墙工程施工中,因出现基础设计方案变更,即部分地段由原来使用承抬梁基础变更为开挖砌体基础,以及出现围墙用地矛盾等,造成围墙砌墙施工暂时不能按计划推进。原方案未考虑砌护坡,但因地势高差问题,为确保师生安全,新增加护坡工程。为确保质量,特别是围墙与护坡工程的关联性,以及当地村组关系协调等原因,将护坡工程通过邀标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中标看台边围墙工程,并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施工合同,随后组织施工。2017年8月底,因护坡下用地矛盾,导致短期停工。经多次村组协调,2017年9月5日被告与村民达成一致意见,由学校给予该村民一定数量补偿后,即通知原告可以继续施工。此期间矛盾调和仅为一周左右,并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性工期影响。后该工程于2018年10月组织竣工验收,从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10月,时长达一年有余,期间未及时施工并完成工程量应由原告自己负责,与被告关联性基本可以忽略。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第十条第6项工程款支付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满合同金额的40%,第二年度再支付合同金额的30%,第三年度凭浏阳市审计局审计专业中心终审结算报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其中,按终审金额提取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1个月内退还(不计息)。工程结算终审前累计付款额不超过合同价的70%,保留的待结算款在浏阳市审计专业中心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才能结清。”据此可知,被告应于2018年付满工程进度款103801元,应于2019年付满工程进度款77851元,合计为181652元,被告实际早已支付18万元,完全符合双方付款的约定。余款待结算报告出具后于2020年付清。故原告所称的被告拒付或拖欠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三、本工程结算款正按程序进行审计,最终会以审定的工程款为准,向原告进行支付。政府财政投资工程的特点是:程序规范,监管严格,结算周期长。原告所施工的围墙工程亦同样如此。该工程完工后被告已按程序将工程结算资料报浏阳市教育局核实与初审,接着还要将初审结算资料报浏阳市财政局进行审计,最终确定工程的结算价款,并依约支付工程结算款。对于欠付原告的工程余款,只要财政审计完毕,被告一定会依规依约向原告进行支付。综上,原告施工的围墙工程于2018年8月进行竣工验收,当年为第一个付工程款年度,今年为第二个付款年度,明年为第三个付款年度。被告已付款18万元,符合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数额。被告正在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报送审计,审定之后会及时向原告进行支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2日,原告经中标后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承建被告新建围墙工程,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259503.33元(注:与中标价一致);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款支付: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满合同金额的40%,第二年度再支付合同金额的30%,第三年度凭浏阳市审计局审计专业中心终审结算报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其中,按终审金额提取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工程质量问题1个月内退还(不计息)。工程结算终审前累计付款额不超过合同价的70%,保留的待结算款在浏阳市审计专业中心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才能结清。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为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原砌围墙部分地段需改砌护坡,为此,2017年6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被告将新增的“大围山中学看台边挡土墙工程”即护坡工程仍然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为162245元,护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2017年8月底因学校与周边村民用地矛盾导致护坡工程停工,经协调村民张某于2017年9月5日领取“土地征用款及青苗补偿费”1240元后矛盾解决,原告得以复工。护坡工程施工结束后,围墙工程继续施工,2018年6月25日,新建围墙工程经验收合格(注:见《工程竣工验收单》)。2018年10月,原告将围墙工程结算资料送交给了被告,被告随即报送审计,现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尚未出具最终结算审计报告。
另:工程款支付情况如下:①围墙工程已支付18万元;②护坡工程已支付48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结合本案,原、被告就新建围墙工程达成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满合同金额的40%,第二年度再支付合同金额的30%,第三年度凭浏阳市审计局审计专业中心终审结算报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结算终审前累计付款额不超过合同价的70%……”之条款,原、被告均应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此,被告已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第一及第二年度内共计支付工程款已近似达合同价款之70%,围墙工程结算审计正在进行中,无证据表明被告有怠于履行配合审计之行为。现浏阳市审计局审计专业中心终审结算报告尚未作出,故被告支付余款条件尚未成就。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湖南省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桂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