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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源通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24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源通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96080036X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高桥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胡志,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曹鹏,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江西源通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4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曹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曹鹏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向国土资源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调查,没有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17551元,截至2019年6月2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1755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