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鸿顺建筑设备租赁站、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执恢53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旧宅村,组织机构代码:MA28Y48D1。
法定代表人胡家帮。
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190号闽星楼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39512776。
法定代表人郑杰瑜。
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兴夷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662805465。
法定代表人陆新华。
被执行人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大道余庆园A座2楼,组织机构代码:687545946。
法定代表人陈祖龙。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北商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建筑设备租赁站截至2016年3月22日的租杂费3235568.81元及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或折价赔偿款支付之日的租费(按照扣件每日每只0.008元,套管每日每只0.008元计算),并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建筑设备租赁站扣件55760只、套管11108只、顶托126只,若不能及时归还,则按照扣件6元每只、套管4.7元每只、顶托19元每只的标准赔偿折价赔偿,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4755.69元;由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浙0205执505号,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8月22日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浙0205执恢535号。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建筑设备租赁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19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冻结/扣划。
2、被执行人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同日传唤被执行人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鉴于被执行人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人陈祖龙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人陈祖龙采取了布控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19年11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执行款1755244.31元,执行费34755.69元。未执行到被执行人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应负担1480324.5元、诉讼费55046元、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建筑设备租赁站扣件55760只、套管11108只、顶托126只,若不能及时归还,则按照扣件6元每只、套管4.7元每只、顶托19元每只的标准赔偿折价赔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建筑设备租赁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05执恢5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志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余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