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市江北鸿顺建筑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05执异13号
异议人:**,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鸿顺建筑设备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L8750261-1,业主:胡家帮]。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9512776K)。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号闵星楼*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80546-5)。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兴夷路**号。
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鸿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银行账户(账号:35×××26)的银行存款额度3600000.00元,实际冻结账户金额634823.51元。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发放给申请人宁波市江北鸿顺建筑设备租赁站。后案外人**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银行账户(账号:35×××26)存款中的633988元不属于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范围,该款属于2014年防洪堤日常维修劳务工资款,是由福州市财政局转汇至该账户的,属于防洪堤日常维修的专用工程款,不能用作归还债务。异议人是闽江防洪堤日常维修工程承包队员工,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该款被冻结造成异议人劳务工资无法发放。为此,异议人请求解除对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银行账户(账号:35×××26)的查封,并将该款633988元返还给异议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鸿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5)甬北商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一、被告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江北鸿顺建筑设备租赁站截至2016年3月22日的租杂费3235568.81元及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或折价赔偿款支付之日的租费按照扣件每日每只0.008元,套管每日每只0.008元继续计算;二、被告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武夷山玉龙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市江北鸿顺建筑设备租赁站扣件55760只、套管11108只、顶托126只,若不能及时归还,则按照扣件6元每只、套管4.7元每只、顶托19元每只的标准赔偿折价赔偿;三、驳回反诉原告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后因各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宁波市江北鸿顺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浙0205执505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银行账户(账号:35×××26)的银行存款额度3600000.00元,实际冻结账户金额634823.51元。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扣划该笔款项,于2017年9月28日发放给申请人宁波市江北鸿顺建筑设备租赁站。后案外人提出异议。
另查明,本案于2017年12月25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福州三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银行账户存款有异议,要求本院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并返还所扣划款项,因其提出异议之前本院已将该涉案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鸿顺建筑设备租赁站,故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因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吕晓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