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24民初7261号
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07993856X3,住所地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创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796996156U,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门乡沽塘村大官山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L16HW7F,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86号广源·国际社区10号楼803号。
负责人:***。
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12月18日,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博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