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28民初28号
原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韶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门乡沽塘村大官山1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世旭,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乐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45楼4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乐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52.00元,减半收取9076.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