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02民初3249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
被告: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北门乡***大官山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79699615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临川区上顿渡镇临川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GJM7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赣1002民初32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原告***用于担保财产保全的赣F×××××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了查封措施。现本案(2021)赣1002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理过程中没有保全错误事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名下的赣F×××××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