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02民初324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北门乡***大官山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79699615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系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临川区上顿渡镇临川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GJM7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系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副经理,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赣1002民初3249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赣F×××××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2021年5月26日,申请人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区供电分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赣F×××××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