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1028民初652号
原告:冉启权,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乐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冉启权与被告*代良、上饶市金泰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冉启权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启权以证据收集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启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