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4427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8259551C。 责任人:***,经理。 被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7207521Y。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20年9月4日登记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杨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