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执50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7207521Y,住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1执50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羊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