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7456号之一 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7207521Y,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念国,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57元,减半收取10328.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328.5元,由原告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