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3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20752-1,住所地: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8915326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九鼎废纸购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18051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九鼎废纸购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1民初4039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九鼎废纸购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九鼎废纸购销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代偿款3942049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262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九鼎废纸购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九鼎废纸购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九鼎废纸购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本院均已查封在案。同时根据杭州富春湾新城建设的需要,该企业纳入工业企业拆迁范围,对于相应资产暂不宜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另被执行人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经征询债权人、债务人意见同意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本院评估、拍卖,已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已由本院拍卖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浙A×××××奥迪轿车由本院拍卖处置变现,其他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破产程序清偿金额尚未确定,暂无法制作分配方案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大众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九鼎废纸购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3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