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05执1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
法定代表人:张友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金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召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淦,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友富,男,1959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王淦,男,1949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富、***、王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富、***、王淦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富、***、王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305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富、***、王淦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审 判 员  郭宗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