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305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住所地:临淄区
被执行人张友富
被执行人齐泽英
被执行人边景
被执行人边学娟
被执行人边玉玺
被执行人李树华
被执行人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申请执行张友富、齐泽英、边景、边学娟、边玉玺、李树华、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16年0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8340777.4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友富、齐泽英、边景、边玉玺、李树华、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边学娟名下只有一套住房;被执行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产权证号:07-00031625房产,有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查封,轮候查封在前,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难以执行。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友富、齐泽英、边景、边玉玺、李树华、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4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友富、齐泽英、边景、边学娟、边玉玺、李树华、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张 晔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