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0403C。
负责人:于生,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60008486K。
法定代表人:边玉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边玉玺,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6711709R。
法定代表人:孙晓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组织机构代码86311981-6。
法定代表人:孙祥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龙马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231998X6。
法定代表人:边玉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组织机构代码77528413-3。
法定代表人:张友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边玉玺、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山东东方龙马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8)鲁03执335号】,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4601515.66元。
执行过程及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22年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边玉玺、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山东东方龙马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上列被执行人签收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2、2022年1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边玉玺、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山东东方龙马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的查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反馈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月12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北金集团焦化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数额6850万元)。
4、2022年3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边玉玺、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山东东方龙马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2年3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案件模块查询到各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均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2年3月9日,本院分别到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山东东方龙马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了解,发现上列被执行人因互相担保借贷,资金链断裂,均已歇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2年3月9日,本院到边玉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边玉玺、***年老、体弱,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2年3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发起对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边玉玺、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山东东方龙马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的查询,反馈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基本相同。
9、2022年3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次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征询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和移送破产审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4601515.6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边玉玺、山东北金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西召铁矿、山东东方龙马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依职权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