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执恢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

法定代表人:张友富,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东召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发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友富,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齐泽英,女,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边景,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边学娟,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边玉玺,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李树华,女,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商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富、齐泽英、边景、边学娟、边玉玺、李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富、齐泽英、边景、边学娟、边玉玺、李树华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富、齐泽英、边景、边学娟、边玉玺、李树华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8410000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张友富、齐泽英、边景、边学娟、边玉玺、李树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军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徐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