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民终2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玉,淄博临淄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7528413-3。
法定代表人:张友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朗利,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组织机构代码:B4762914-8。
法定代表人:边玉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利,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孔亮,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刘敏然,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西召集团淄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住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海,淄博临淄闻韶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淄博龙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刘敏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民初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民初7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倪玲玲
审判员  王希宝
审判员  郑 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