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龙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金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龙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保93号之一
原告:青州金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
现代钢铁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QM8980E。
被告:青岛龙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211号15楼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5739X1。
原告青州金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龙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
月6日作出(2022)鲁0781民初19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青岛龙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现原告青州金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提交解封申请书,要求本院解除对被告青岛龙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龙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存款的查
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秀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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