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华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钰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华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钰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03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富商初字第2900号
原告:浙江华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鹿山街道南山路后石村。
法定代表人:陈银中,董事长。
被告:浙江钰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银湖街道高富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章志惠。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华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钰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华滋奔腾建材有限公司在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唐承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