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州市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7200号
原告:福州市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中山路23号建发商场大楼5层5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1RXGX2Q。
法定代表人:李必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金,福建吉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2691H。
法定代表人:潘庆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7.3元,减半收取计1293.65元,由原告福州市正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雅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雯莉
书 记 员 肖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