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4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铮,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千家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投公司)、***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菘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7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请求光投公司、紫菘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系基于***认为其为实际施工人,光投公司、紫菘公司为发包人。依据上述规定,发包人仅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应当对***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施工工程的总造价、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发包人是否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及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等事实予以进一步核实,并在核实清楚的基础上对本案予以综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7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菘房地产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619.23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 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媛 书 记 员  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