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92民初20891号之一 原告:***,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东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