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92民初20891号之一
原告:***,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东路5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