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2101号
原告:杨某,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杨某诉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