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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17879号 原告:邹某,男,汉族,住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邹某诉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