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朗霞街道天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宁波恒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81执2871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朗霞街道天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余姚市。组织机构代码:72046756-5。
负责人:符建庭,该社社长。
被执行人:宁波恒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96198G。
法定代表人:沈济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余姚市朗霞街道天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宁波恒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2017)浙0281民初4637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朗霞街道天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朗霞街道天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81执28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