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10262号
原告:徐海军,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其炳,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告:宁波恒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黄桥南路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9619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海军与被告***、宁波恒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海军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海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海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海军负担。
审 判 长 密锜淋
审 判 员 杨竞男
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周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