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816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大黄桥南路6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96198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3年6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