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飞力管业有限公司、宁波恒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1执225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飞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龙南村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705008751。
法定代表人:施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恒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黄桥南路636号。组织机构代码:5874961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宁波飞力管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恒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2016)浙0281民初290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飞力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飞力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81执2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