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21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定襄县***老院,住所地:定襄县待阳村南王路**。
法定代表人牛子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92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康祥敬老院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和其他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不动产登记查询,未见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发送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
审判员**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