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21民初360号
原告牛子君,男,1957年8月6日生,定襄县人,现居本县翔龙小区。身份证号:×××
被告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小区9幢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01151987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5月23日生,汉族,太原市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员工,现居太原市迎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子君诉被告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子君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子君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子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牛子君承担。
审判员梁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