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9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
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小区9幢1层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晋0109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电梯安装费1944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12日计算至被告****)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房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及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活动。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长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