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24民初115号
原告:**,男,1984年8月28日生,汉族,山阴县人,现住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县人,现住**县。
被告: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小区9栋1层6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县金和家园项目部,住所地怀仁县怀义西街。
负责人:***,任经理。
苑广与***、太原市津典电梯有限公、怀仁县金和家园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苑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苑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苑广负担。
审判长门世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