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南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5民终1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马力,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湘武,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源林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时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南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霄、***以及原审被告湖南源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林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4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马力、被上诉人曾霄以及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湘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源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湖南大众公司与***分别承担曾霄经济损失161137.5元;3.案件诉讼费由大众公司与***分别承担。事实和理由:对一审认定事实、过错责任划分以及***应该承担的322275元赔偿金额没有异议,大众公司确实存在选任不当的责任,自愿分担一半的责任即161137.5元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大众公司与***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双方责任比例不妥,应予以明确。此外,原审认定***支付的10万元实际上系大众公司支付。
曾霄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称,本案应适用工伤保险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大众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
源林公司未予答辩。
曾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大众公司、源林公司赔偿曾霄医疗费127943元、后续医疗费23000元、误工费14492元、护理费2380元、伤残赔偿金23070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住院生活费2800元、交通费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0806元、鉴定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合计455025元(已付10万元);2.案件诉讼费由***、大众公司、源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27日,源林公司与大众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源林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将总建筑面积约9500平方米的三栋标准化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大众公司,该合同第八条乙方(即承包人)责任和义务条款第(四)项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自行负责安全问题。若发生工程及人身安全事故,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捐款支付相关费用”。大众公司在承包该工程后,又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个人,***组织了包括曾霄在内的多名工人进场施工。2016年4月15日下午2时左右,曾霄在攀爬钢构厂房顶棚施工过程中,未系安全带,从十五米左右高处坠落受伤,被送往隆回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晚转院去解放军169医院治疗,至2016年5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2、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3、左桡骨近端骨折;4、左腕舟骨骨折;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1、继续卧床休息,加强饮食调理,多饮水,适当翻身;2、一月后定期复查,骨折未愈合前避免下地活动;3、加强腰背肌、股四条肌锻炼、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及足趾关节屈伸功能锻炼。曾霄在隆回县人民医院治伤支出医疗费用5420.3元,在解放军169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25801.02元。2016年6月28日,曾霄在洞口县人民医院复查,共支出医疗费353元。2016年8月16日,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对曾霄进行伤残鉴定,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并建议自2016年8月19日起后期医疗费23000元(含取三处内固定费用),曾霄为此支出鉴定费1400元。曾霄系城镇居民,生有两个小孩,女儿曾某甲出生于2005年9月23日,儿子曾某乙出生于2012年12月21日。曾霄父亲已过世,母亲肖某某生于1952年7月24日,需由曾霄及曾某丙二人抚养。曾霄因本次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分别为医疗费127943、后续治疗费23000元、法医鉴定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14492元、护理费3259.81元、残疾赔偿金351510元、精神损失费12000元、交通费3000元,以上损失合计为537125元。***此前已赔付曾霄10万元。另查明,大众公司具有钢结构件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资质,***没有钢结构件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大众公司承包源林公司的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劳务发包给***个人,***又雇请曾霄做工,由此,曾霄与***之间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曾霄作为建筑施工劳务的提供者,应当知道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高空作业的攀爬及作业过程中极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结合曾霄的过错及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曾霄有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酌定曾霄的自负责任比例为40%;***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对雇员的安全教育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有重大过错,对曾霄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酌定其责任比例为60%。根据责任比例,***应承担曾霄的经济损失为322275元(537125元×60%),扣除已赔付的10万元后,还应赔偿曾霄的经济损失2222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大众公司应当知道***没有相应资质,而将施工劳务发包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源林公司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无过错,曾霄诉请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曾霄经济损失222275元(不含此前已支付的10万元);二、大众公司对***应赔偿曾霄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曾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曾霄负担1220元,由***、湖南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305元。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本院认为,源林公司将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大众公司,大众公司又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雇请曾霄做工,曾霄在务工过程中受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曾霄、***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酌定曾霄自负40%,***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大众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原审判决大众公司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的规定,对于大众公司与***连带责任内部责任分担,大众公司的过错在于选任不当,***的过错在于现场施工管理和安全教育未到位,相较而言***的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因大众公司上诉时明确表示与***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可予以准许。大众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支付的10万元系大众公司支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大众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虽有欠缺,但结论正确,可予补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4民初69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曾霄经济损失161137.5元(含此前已支付的10万元),由上诉人湖南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曾霄经济损失161137.5元,上诉人湖南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曾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诉讼费2525元,二审诉讼费605元,共计3130元,由上诉人湖南大众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940元,由被上诉人曾霄负担12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9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申 杰
审 判 员 王文俊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梅芳
代理书记员 谢心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