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执恢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阿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银三角小区农贸市场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阿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9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彦 秋
审判员 黄 理
审判员 胡马尔江 ·马金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吾尔开西·艾斯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