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鸿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阿克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执恢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阿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银三角小区农贸市场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阿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9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彦   秋

审判员 黄       理

审判员 胡马尔江 ·马金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吾尔开西·艾斯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