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4003执9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瑞众恒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天鹅湖路2号爱地大厦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区域经理。.
被执行人:奎屯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团结南街2号(火车站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瑞众恒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4,811.96元,执行费14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新400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新疆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新疆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联网银行账户均不足额可供执行,现均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奎屯市××园,共计13套房产手续已被查封。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瑞众恒电梯有限公司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