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831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瑞众恒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经开区天鹅湖路2号爱地大厦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86460350R。
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60622681X。
法定代表人: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民终19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51691.19元(其中本金51026.19元,执行费665元);
二、被执行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长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古丽阿依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