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娄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94执保96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保全人: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8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24180.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中奥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24180.2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鑫龙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提供担保的X小型轿车的车籍;
三、查封担保人李娟名下提供担保的X小型轿车的车籍;
四、查封担保人李娟名下提供担保的X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高 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