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16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16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5)鄂0116执8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