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16执恢91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武仲裁字第00000066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9月1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4年9月,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本院数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另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村**号**号厂房的不动产,现暂不宜处置。
4、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其该案的执行查证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武仲裁字第000000663号仲裁裁决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武仲裁字第000000663号仲裁裁决文书所确定的责任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