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6执15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汉施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票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3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16民初3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