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26民初144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4690224641R。
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城东电力小区。
法定代表人:潘浩。
原告***被告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