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德保县超越农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城东电力小区。

法定代表人:潘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保县超越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龙光乡巴考村巴考屯。

法定代表人:李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桂1024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德保县超越农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30元。但被执行人德保县超越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9日,被执行人德保县超越农业有限公司向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案款42530元。至此,申请人所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4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闭晟毓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郅翔

书 记 员 韦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