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4民初930号
原告: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城东电力小区。
法定代表人:潘浩,总经理。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彪,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30.00元,由原告德保县鉴水明珠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皓婷
书 记 员  农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