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安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华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阳山县江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群,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安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劳动大厦6楼C、D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远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斌,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振,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即晓,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13层1301房自编X1301-E007(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清远华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了哥岩水库东侧再生资源示范基地办公大楼附楼二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林,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清远市安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清远华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8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8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7元;上诉人清远市安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07元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李延存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伊
书 记 员 周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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