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05民初1274号
原告:高***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卅里铺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高***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高***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96元,减半收取计3298元,由高***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步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