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12099号
原告:广西行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8579734P。
法定代表人:庞郑晓,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兴国,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芳,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鑫宏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重庆路嘉悦大厦A座十三楼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80114748D。
法定代表人:苏庆军。
原告广西行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鑫宏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行天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行天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行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汉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雷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