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宏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某某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福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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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1402执恢10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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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重庆路嘉悦大厦A座13楼02室。
法定代表人:洪绍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福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汇春路5号汇春广场23栋2312号。
法定代表人:朱勇清,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西***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广西南宁市福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崇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曾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2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70000元及违约金1730000元;以上各款项金额合计3200000元;(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案经过“四查两查”查银行、查工商、查车辆均无财产,查房产发现广西南宁市福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崇左市有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其位于崇左市××路××号××广场××商铺××地下停车位,并经评估、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27日,广西***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分配得款554849.03元。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将该案恢复执行,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福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崇左市××路××号(东盟时代广场)第1栋20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7号)、20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5号)、20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4号)、20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3号)、205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2号)、206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1号)、207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0号)、208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8号)、209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9号)、210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2号)、21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8号)、21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6号)、21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5号)、21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4号)、215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3号)、216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2号)、217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1号)、218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0号)、219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9号)、220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8号)、221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6号)、222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4号)、223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3号)、224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2号)、225号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21)崇左市不动产权第0××1号)共计二十五间商铺。但一拍、二拍均流拍。因被执行人为广西南宁市福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较多,需要等待分配及以物抵债。本案已执行554849.03元,未执行2645150.97元。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表示对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确认,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无法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其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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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刘付敏
审判员  刘宝彪
审判员  黄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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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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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黄兴岗
书记员邓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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