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16号
原告: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新民乡董家村13组。
法定代表人:罗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波,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1766号。
法定代表人:胡朝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杰,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壮,男,汉族,1994年2月8日出生,住系公司职工。
原告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贡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小英
审 判 员  陈先堂
人民陪审员  郑 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龚 悦
书 记 员  钟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