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304民初1651号
原告: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新民乡董家村13组。
法定代表人: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崇,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荣县旭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勇,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
原告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众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晓辉